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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CCB)

一、暴露評估:指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之方法,評量或估算勞工暴露於化學品之健康危害情形。

二、分級管理:指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暴露評估結果評定風險等級,並分級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三、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四、下列情形不適用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1.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製成品。(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2.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評估及分級管理,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六、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健康危害者之化學品,定有容許暴露標準,而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總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應依有科學根據之之採樣分析方法或運用定量推估模式,實施暴露評估。

     2.應就前項暴露評估結果,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評估:

(一)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之者,至少每三年評估一次。
(二)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三)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至少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3.游離輻射作業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4.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

七、暴露評估結果,應依下列風險等級,分別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

1.第一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者,除應持續維持原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外,製程或作業內容變更時,並採行適當之變更管理措施。

2.第二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應就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3.第三級管理: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應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八、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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