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993年將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適用範圍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條文之規定,本校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故於公告後即積極研議設置實驗室安全衛生委員會,並設置安全衛生室以辦理相關行政工作。
後因本校環境保護業務日漸增多,且適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佈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為能有效執行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故於1999年12月20日將安全衛生室更名為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並成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更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配合原有之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該中心辦理相關工作之諮詢與協助。
2012年8月1日因本校組織調整,原輻射防護行政管理室業務納入本中心,輻射防護相關業務及人員移撥至本中心辦理行政作業,原輻射防護行政管理室取消設置。
2013年7月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院於2014年7月3日公告實施,全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法範圍。本中心於2017年報備管理單位(人員)設置,並依法設置職業護理人員1名,至此,本校安全衛生組織架構已趨完善。
本中心負責之校級委員會為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及輻射防護委員會,綜理全校職業安全、環境保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輻射防護、母性健康保護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