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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

一、危險物

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

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三、不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 有害事業廢棄物
  2. 菸草或菸草製品
  3.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4. 製成品
  5.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6. 滅火器
  7.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化學品清單

實驗場所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

五、標示

  1.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依規定之格式予以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 危害圖式
    • 內容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2.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3.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4.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 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六、安全資料表

  1. 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2. 應置放於實驗場所易取得之處,且人員均瞭解放置位置。

七、教育訓練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人員,必須接受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教育訓練 3 小時。


中山醫學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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