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物
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
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三、不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菸草或菸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 製成品
-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滅火器
-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化學品清單
實驗場所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
五、標示
-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依規定之格式予以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 危害圖式
- 內容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 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六、安全資料表
- 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 應置放於實驗場所易取得之處,且人員均瞭解放置位置。
七、教育訓練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人員,必須接受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教育訓練 3 小時。
中山醫學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附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