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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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應妥善分類、貯存及管理,不得任意棄置。實驗室使用後之化學品空瓶屬事業廢棄物之一,請務必依規定集中回收處理。
現已設置專用暫存區,供回收下列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容器:
(一)棕色玻璃空瓶
(二)透明玻璃空瓶
(三)塑膠空瓶
(四)鐵桶
(五)燒杯、試管、量筒、滴管等用於分裝或取用化學藥品之容器請各單位務必配合於指定時間集中投放,勿於非開放時間自行棄置。
請務必確認欲丟棄之化學空瓶內部已完全清空,且不得殘留任何化學藥劑。如經查發現空瓶內仍有殘留藥劑或不明液體,將予以退回並不予收受。
▍收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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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化學空瓶收集資訊如下:
(一)收集地點:張不大樓與實驗大樓中間小木屋旁之暫存區。
(二)收集時間:自115/4/8起,每週三下午3:10至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