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
依據衛福部疾管署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
本校雇用外國人從事研究等工作,屬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
雇主申請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其曾居住國家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本辦法所定健康檢查,其分類如下:
- 聘僱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依本法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及期滿轉換許可時,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 母國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於入國前,至認可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 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 定期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前項聘僱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得為最近3個月內該外國人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醫師簽章核發,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應包括下列檢查及證明項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者,得免辦理)
- 身體檢查
-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者,得免檢附)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曾居住國家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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