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於民國82年將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納入勞工安全法之適用範圍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之規定,本校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單位,故於公告後即積極研議設置實驗室安全衛生委員會,並設置安全衛生室以辦理相關行政工作。 後因本校環境保護業務日漸增多,且適逢環保署公佈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為能有效執行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保相關工作,故於88年12月20日將安全衛生室更名為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並成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及環保小組,配合原有之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該中心辦理相關工作之諮詢與協助,至此,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架構已達完整。
101年8月1日因本校組織調整,原輻射防護行政管理室業務納入本中心,輻射防護相關業務及人員移撥至本中心辦理行政作業,原輻射防護行政管理室取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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