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依103學年度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2.禁止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如附件表列工作。
3.如工作場所中有表列之有害物或粉塵,工作單位應佐證濃度未達規定值,如超過濃度禁止未滿十
八歲勞工作業,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如簽署同意危害告知切結書者,不在此限。4.單位主管如單位內有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應主動請其簽署切結書,留存單位備
查。